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信息分类: | 收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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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芜湖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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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2-05-24 | 关键词: | |
| 名 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索引号: | 003010829/202205-00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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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分类: | 收费依据 | ||
| 发布机构: | 芜湖市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2-05-24 | ||
| 名 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生效时间: | 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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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五、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7年6月22日
